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口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根据国家 和省、市有关会展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口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 持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编报,牵头组织专项资金 申请受理、评估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好专项资金跟踪监管,开展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 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规范、 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在海口举办的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四大主导产业及我 市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具备规模、影响力强的会展项目;
(二)重点支持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国际专业展会及 新办优质展会;
(三)线上线下同步举办、有机融合的会展项目;
(四)绿色、环保、低碳的会展项目;
(五)市政府另行确定批准支持的会展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会展项 目;
(二)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 会、展示会; 书画摄影展、成果成就展、科普展、文化节庆、体 育活动及有关赛事中带有的展示展销活动等项目;单位内部组织 的奖励、销售、培训等会议;政府性的工作会议;
(三)已获得本市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
(四)组织秩序混乱,发生严重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 故、环境污染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的会展项目;
(五)申请单位近 3 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支持标准
第七条 会议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支持标准
(一)申请条件
1.国内会议:须满足在本市的酒店或会展场馆(所)举办、会期 2 天以上且现场参会人员人数在 300 人以上。
2.国际性会议:须满足在本市的酒店或会展场馆(所)举办、 会期 2 天以上且现场参会人员人数在 300 人以上,有来自 3 个以 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的境外参会人员且人数不少于 50 人,并按照外事规定提前履行报批程序。
3.专业会议:须满足在本市四星级以上酒店(参照本市酒店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星级饭店(酒店)名录)或会展场馆(所) 举办、会期 2 天以上、现场参会人员人数在 200 人以上,会议主 题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或“4+3+3”海南特色 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发展方向或海口市重要产业招商方向高度 契合,有不少于 2 名附则中规定的 A 类专业嘉宾或不少于 6 名附 则中规定的 B 类专业嘉宾现场参会,并按照外事规定提前履行报 批程序。
(二)补贴标准
1.国内会议
(1)参会人数在 300 人以上,按照“会场总面积×50 元/ ㎡ ·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2)参会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按照“会场总面积×70 元/ ㎡ ·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3)每届补贴会期天数不超过 5 天,补贴金额不超过 80 万 元。
2.国际性会议
(1)参会人数在 300 人以上,按照“会场总面积×70 元/ ㎡ ·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2)参会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按照“会场总面积×90 元/ ㎡ ·天×会期天数”的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3)每届补贴会期天数不超过 5 天,补贴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
3.专业会议
(1)按照“会场总面积×100 元/㎡ ·天×会期天数”的公 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2)有“三类 500 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内外院士 10 人 以上出席,补贴金额上浮 20%;
(3)每届补贴会期天数不超过 5 天,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4.符合会议项目任一申请条件,且于 5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期间举办的,补贴金额上浮 15%。
第八条 展览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支持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支持新培育专业展览项目:在本市会展场馆内或具备办展条件的室外场所举办的线下展览项目,且展览期不少于 2 天、展 位数量不少于 200 个标准展位。
2.支持引进优质展览项目:须满足已在国内外其他城市举办 不少于 6 届,新主承办单位与原主承办单位有相同单位,引进落地成为本市新举办的展览项目,在本市会展场馆内或具备办展条件的室外场所举办,展览期不少于 2 天、展位数量不少于 300 个 标准展位。
3.支持举办品牌展览项目:须满足为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已在其他城市举办不少于 10 届,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流动至本 市举办的展览项目,在本市会展场馆内或具备办展条件的室外场 所举办,展览期不少于 2 天、室内展览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以上 且折合展位数量不少于 900 个标准展位。
(二)补贴标准
1.新培育展览项目(举办届数及补贴届数均未超过 6 届)
(1)展位数量在 2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第一、二、三届 每个标准展位予以 600 元补贴,第四、五、六届每个标准展位分 别予以 500、400、300 元补贴;
(2)若展位数量超过 300 个标准展位、且省外(含境外) 参展商比例不低于 30%,对超过 300 个标准展位的部分,每个标 准展位再增加 300 元补贴;
(3)每届补贴金额不超过 160 万元。
2.引进优质展览项目(举办届数及补贴届数均未超过 6 届)
(1)展位数量在 3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每届予以 30 万元 基础补贴;在此基础上,对超过 300 个标准展位的部分,每个标 准展位再增加 600 元补贴;
(2)为鼓励展览项目在本市定期举办,以第一届补贴标准为基数,在其后连续举办(含有规律隔年或隔若干年举办)的第二、三、四届,每届再增加基数的 20%予以补贴;
(3)每届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3.举办届数或补贴届数超过 6 届的培育或引进举办的展览 项目
(1)以前 3 届展览的标准展位数平均值为基数,对超过基 数的标准展位数量大于 100、200、300 的,每个标准展位予以 200、250、300 元分段补贴。超过基数的标准展位数量不足 100 的不予补贴;
(2)若展位数量超过 1000 个标准展位,对超过 1000 个标 准展位的部分,每个标准展位再增加 300 元补贴;
(3)每届补贴金额不超过 60 万元。
4.举办品牌展览项目
(1)每届予以 100 万元基础补贴;
(2)每增加 900 个标准展位再增加 100 万元补贴;
(3)补贴届数不超过 2 届,每届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5.对每年 5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在本市会展场馆内举办的展览项目,按照“标准展位数×45 元/个 ·天×展期天数”的 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予以额外补贴,每届补贴展期天数不超过 5 天,每届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6.鼓励展会绿色发展,获得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 认定的绿色会展项目,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额外补贴;获得省级部门认定的绿色会展项目, 一次性给予 5 万元额外补贴。
7.鼓励展会向国际化发展,展览项目的国际参展商(不含港 澳台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 例 20%以上,给予项目补贴金额上浮 20%。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由专项资金申请单位自愿提交会展项目备案申报, 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公示以及资金申请、 拨付等专项资金审批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或企 事业单位,且为会展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按下列要求提交申 请,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专项资金,不予受理。
(一)备案申报。申请单位应于会展项目举办前 15 个工作日向市商务局(或其他指定方式)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政府部门、社团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同意作为项目组织机 构的文件;
3.申报授权、委托书,由多个主承办单位共同举办的项目, 主办单位可以授权非政府机构的承办、执行单位申报;若申
报单位为法人下设非法人单位,则须其具有法人资格、承担会展项目 经济、法律责任的上级单位委托;
4.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实施方案。
(二)现场评估。申请单位应于会展项目举办前 5 个工作日 提交评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评估申请表;
2.公安部门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批复文件,外事部门关于 国际会议的批复文件;
3.项目应急预案;
4.其他材料:会议项目提交会议通知、议程以及专业嘉宾、 参会人员预报名名单等文件,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类型、 规模以及专业嘉宾、参会人员等信息。展览项目提交展览展位总 平面图、各展馆(展区)展位平面图、参展企
业名录等文件, 包 含展览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参展商等信息。
(三)材料审核。申请单位应于会展项目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提交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第三、四、五款等情况;
3.主承办单位签订的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及开具的发票复印 件;
4.项目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会展项目举办情况、领导嘉 宾出席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媒体宣传等情况;
5.项目现场彩色照片,数量不少于 6 张,反映会展项目名称、主承办单位等实际情况及举办情况(会议项目应反映开幕式、会 场布置、签到台、会场全景、会议主画面、参会嘉宾等情况;展 览项目应反映开幕式、标装展位、特装展位、展览全景、参展观 众、配套活动等情况);
6.其他材料:会议项目提交实际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记录等。 申请国际性会议的,须提交全部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及不少于 50 人的境外参会人员护照复印件、行程单等。申请专业会议的,另 须提交出席会展项目专业嘉宾层级的佐证材料,现场照片等。展览项目提交观展人次、省内外参展商数量、成交额、宣传报道等 信息。申请新培育展览项目的,另须提交省外(含境外)参展商 注册登记信息。申请引进优质、举办品牌展览项目的,另须提交 往届展览项目组织架构、举办情况等佐证材料。申请绿色会展项 目的,另须提交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 定,制定申报指南。公开专项资金申报业务办理程序,广泛接受 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会展项目进行备 案受理、现场评估、材料审核等, 于申请单位提交完整的审核材 料后的 2 个月内出具项目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并核定补贴金额等。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对拟予以专项资金 支持的会展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会展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对公示项目有 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实名提出。市商务 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市商务局年度部门 预算中予以保障,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另行批准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由相应主 管部门负责该会展项目的组织、实施与验收以及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结果反馈至市商务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 划,市商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核、检查和监督, 应定期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 估。 同时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 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评价,严格跟踪问效。 市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每年对会展业扶持奖励资金扶持、补助、 奖励的重点领域和会展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获得资金支持 的单位应按照资料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存申报资料,接受 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宾馆酒店、展览场地出租方,必须对 申报材料和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伪造或篡改 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支持资金,并列入黑名单, 5 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在会展项目评估、审核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 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相关解释:
(一)同一时期举办含有会议、展览的同一会展项目,可分 别按会议、展览项目的申请条件申报专项资金。
(二)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重合度 50%以上),主题和内 容相似,在同一时期、同一场地内举办的多个会议或展览项目, 不予以重复补贴。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重合度 50%以上),主 题和内容相似,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举办的会展项目,每年度补贴 不超过 2 次。
(三)由类似主题和内容的多个会展项目重组、合并而成的 新的单个会展项目,重组、合并后的单个会展项目补贴届数按其 重组、合并前多个会展项目中补贴届数最小的会展项目的补贴届数计取;若重组、合并后的会展项目规模小于其任一重组、合并前的会展项目,则不予以补贴。
(四)培育、引进举办的展览项目届数为在海口实际举办届 数,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届数;品牌展览项 目在落户海口首次举办后,此后一届或多届转至其他地区举办后 再次落户海口举办的,视为第二届,以此类推。
(五)会场总面积是指会议实际使用的室内会场面积,其中 参会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的,按会议室设计使用 面积计算;参会人员人均使用面积超过 2.5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 面积不予计算。参会人员人数以现场评估阶段会场实际到会人数 为准,参考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记录等信息。多个分会场的会议 项目,按各会场实际使用情况分别核算。
(六)会期是指正式会议的天数,不包括会前报到和离会的 天数。参考会展方案、现场抽查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信息,会 议时间不足 1 小时的,不计入会期;超过 1 小时不足 5 小时的, 按 0.5 天计算;5 小时以上的按 1 天计算。展期是指正式展览的 天数,不包括布展和撤展的天数。
(七)展览面积是指直接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包括餐饮区、办公区、仓储区。
(八)展位数量是指展览展台折合成标准展位(9 平方米) 后的数量;开幕式场地、茶歇、洽谈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 服务区等与展览区无关的区域面积不在展位数量计算范围。如为特装展台,全部折合成标准展位计算;如为光地展台,以实际展 览面积乘以 0.8 的系数后折合成标准展位计算;不适合在室内展 馆举办的展览项目,以实际展览面积乘以 0.5 的系数后折合成标 准展位计算。
(九)知名会展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展览业协会 (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ICCA)等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员机构,入选《进出口经理人》 世界商展 100 大排行榜的组展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入选中国贸促 会年度《中国展览经济发展报告》或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年度《中 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项目展览规模前 100 的组展机构,年度运 营展览面积达 30 万平方米以上的机构,曾引进举办不少于 3 场 ICCA 数据库中国国际会议的专业会议主办方。
(十)《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是指以经国务院 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最新政策为准; “4+3+3”海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分别是指大力发展旅游业、 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海南省“四大 主导产业”,前瞻布局南繁种业、深海科技、商业航天等“三大 未来产业”,做好高端购物、医疗、教育“三篇境外消费回流文 章”;海口市重要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生物医药产业、总部经济产业、跨境电商、离岸贸易、融资租赁、 私募基金、设计、医药及医疗器械、珠宝钻石、加工增值(新能 源汽车)、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低空经济、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降解等产业细分领域。
(十一)A 类专业嘉宾是指与会议主题关联紧密领域的诺贝 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B 类专业嘉宾是指 与会议主题关联紧密领域的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 200 名大学的正副校长(院长)。
(十二)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其所在 企业须在《财富》官方网站可查证,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总裁、副总裁、总经理、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监,不含 其下属公司人员。
(十三)全球排名前 200 名大学参照上海交大世界一流大学 研究中心当年发布的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十四)“三类 500 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和民营 500 强三类企业的总裁及以上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 本数;“不足”“小于”“大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可同时享受。 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0 月 18 日实施的《海口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2019 年 10 月修订)〉的通知》(海府办规〔2019〕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