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会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会展协会
英文全称:
Hainan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CE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海南省会展行业及其相关产业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联合发起,依法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海南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会员的共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关系,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开展市场调研,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开展学术研究,对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供政府和会员参考。积极与国内外会展业相关机构联络,促进行业间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1号楼6层6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海南省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推动会展产业发展。
(二)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会员的共同合理诉求;与有关法律机构合作,设立专门维权机构,为行业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推行全省会展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秩序,倡导公平竞争。
(四)开展会展业市场调研,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开展会展业理论和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会展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等意见和建议。
(六)举办会展业发展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创办海南会展刊物、会展信息网,搭建全省会展业交流平台。
(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编制地方行业标准;接受委托开展有关资质认定和项目评估;开展会展业人才培训,举办有关宣传推广活动。
(八)组织开展会展业发展成果、优秀会展企业、会展经济领军人物、杰出人才等评选和推荐工作。
(九)与国内外会展业相关机构联络,开展行业间交流与合作;收集、整理国内外会展项目及发展信息,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项目策划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含团体会员、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会展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定。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相应牌匾。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本会工作享有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更名、迁址、变更在本会任职代表人,个人会员变更工作岗位,均应函知本会。会员退会应函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制度。
理事会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会议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长、第一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员。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讨论、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讨论、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置、变更、撤消等事项。
(五)决定有关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第一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一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事理会、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职权:
(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聘、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停止或取消会籍时,其交纳的会费或捐赠、赞助等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选任制或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或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